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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登记管理条例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0-03-11 13:20:16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 
    2、全体股东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 
   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 
    3、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; 
    4、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 
    股东为企业的,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股东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;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;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;股东为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复印件。 
    5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 
    6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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