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项目概述
1、 项目名称:公司备案登记
2、 办理窗口:各行政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
3、 承诺时限:
① 公司章程备案1个工作日
②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备案1个工作日
③ 公司清算组备案1个工作日
④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1个工作日
(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)
二、 法定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,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3、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》
三、 办理程序
第一步: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,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,开具《受理通知书》或者《申请材料接收单》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(出具告知单)。
第二步: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《登记决定通知书》;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》,出具《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》,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。
第三步:在10个工作日内,申请人可以凭《登记决定通知书》到登记窗口领取《准予备案登记通知书》
四、 申请材料:
1、公司章程备案
(1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备案事项申请表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(2)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;
(3)章程修正案(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);
(4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(5)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
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。
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,可一并提交材料,并不再填写《备案事项申请表》;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由公司加盖公
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2、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备案
(1)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备案事项申请表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(2)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;
(3)《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情况表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(4)依据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董事、监事、经理任职发生变动的文件;
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(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,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,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、董事会决议(由董事签字)或者其他相关材料;
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(由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加盖公章、签字或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)、董事会决议(由董事签字);
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,法人股东加盖公章)、董事会决议(由董事签字)或其他相关材料;
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(加盖公章)、董事会决议(由董事签字)或其它相关材料;
(5)新董事、监事、经理身份证复印件;
(6)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
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申请备案适用;
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,可一并提交材料,并不再填写《备案事项申请表》;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3、公司清算组备案
(1)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《公司备案申请表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(2)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和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;
(3)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(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,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,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;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(由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、盖章,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)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,法人股东加盖公章);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(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);
(4)公司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;
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申请备案适用;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4、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
(1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备案申请表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(2)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;
(3)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;
(4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,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
(5)公司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的复印件;
(6)其他材料。
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公司增设、撤销分公司,分公司变更名称,公司申请备案的适用;
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》复印件;
分公司变更名称的,提交分公司名称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》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;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