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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牛区公司注册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3-03-11 13:58:23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金牛区公司注册 
     为推进金牛区经济快速、持续、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精神,结合金牛区实际,现对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调整如下:

一、工商登记及证照办理 

  第一条 凡来本区投资办企业的,实行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。除申办股份有限公司外,开业登记不要主管部门批文(国有企业投资除外),凭投资者身份证、照片、验资证明和法律、法规明确要求的必要登记前置手续,即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。

  第二条 对区外投资者可由本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协议书、章程、合同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、商品进出口许可证、设备进口报关及商检等事宜。

  第三条 减少收费,降低企业注册登记成本。

  1、降低工商注册登记的收费标准,按注册资本金的0.8‰收取。

  2、对改制企业执行工商变更登记收费,改制采用延续法的每户收取登记费110元(涉及增资的,增资部分按开业登记收费);采用划断法的按注册资本金的0.8‰收取。

  3、在本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或资产评估的,减半缴纳费用。

  第四条 在登记手续齐备合法的前提下,设立登记办照时间为:

  1、个体工商户:5个工作日;

  2、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:15个工作日;

  3、个人独资企业:10个工作日;

  4、对符合登记规定条件的集体、全民、外地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登记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;

  5、区外企业向本区内迁移的变更登记,档案移交在登记窗口收到转档申请之日起1日内完成。

  第五条 区外企业兼并、购买本区企业,被兼并、购买的企业的许可证和各类专项审批继续有效;在明确原企业债务有承继的前提下,改制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延续法或划断法进行改制;放宽股东出资方式限制,可以采取全部以实物、在建工程、外币等多种方式出资。

  第六条 区外投资者来本区投资兴办企业,在本区登记注册的,允许其名称经核准后直接冠市名;外地大型企业来本区投资办企业允许在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(成都)前冠以本企业字号或简称。

  第七条 对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章记录,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合作制企业,每年经工商部门同意后免予年度检验。

  第八条 建立“工商登记注册快速通道”,实行专人受理,特事特办,在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前提下,对下列企业3个工作日内发照,特殊情况当日发照:

  1、区政府确定的“5+8”企业和“三产10强”等重点骨干企业;

  2、进入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企业;

  3、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;

  4、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的企业。

  二、土地使用
   第九条 凡来本区投资新办高新技术、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道路、能源、水利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,在征地时经批准实行优惠价,并免缴区属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区属有关费用。

  第十条 在本区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征地,实行成本价,并减半缴纳区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区属有关费用。

  第十一条 在本区新办的企业,经营初期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困难的,经批准,可延迟到年末前缴清。使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按现行规定,实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,高新技术、出口创汇企业享受最低标准再下浮一定比例的优惠。

  第十二条 区国土部门可为企业代办有关土地征用、出让、变更使用权等手续,代办费减半收取。利用本区乡镇企业已办用地手续的土地兴办企业,在变更土地使用手续时减半收取手续费。

  第十三条 在本区内,凡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项目建设,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
  三、财政扶持 

  第十四条 凡在本区纳税的新办企业,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按照“收支两条线、先收后扶持”的办法,由本区受益财政按本规定执行。

  第十五条 对新办企业进行财政扶持。新办企业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,前2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房产税区实际所得部分之和的60%,后3年按30%,由财政给予扶持;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实际所得部分前两年按100%,后3年按50%,由财政给予扶持。

  第十六条 对区重点骨干企业进行财政扶持。对区重点骨干企业,按该企业上年确定并完成的地方税目标为基数,每年按18—25%递增(“5+8”企业按15%递增,其他企业的具体指标由区、街、乡根据企业情况一年一定),超出的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由财政给予扶持。

  第十七条 兼并、租赁本区经营困难的国有、集体企业,被兼并企业继续在我区纳税的,可按企业的主营业务性质,经区政府批准,可享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优惠扶持政策。

    第十八条 企业财政扶持实行分级兑现落实的管理办法:区属企业由区财政负责兑现落实扶持政策;街、乡所属企业由街、乡财政负责兑现落实扶持政策。

  第十九条 对于财政的扶持资金,企业要单独列帐,只能用于生产发展,并接受财政、审计的监督;区财政不参与管理和收益分配,只保留最终处置权。

  四、对企业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 

  第二十五条 凡当年实际纳税达到100—200万元(含100万元)、200—300万元(含200万元)、300万元以上(含300万元)的企业,分别按实际纳税额的1%、2%、3%,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企业实际纳税情况,如达到下列条件的,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:

  1、实际纳税额在400万元以上(含400万元),并比上年增长50%,其中实纳地方税(区财政实得部分)在200万元以上的(含200万元),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40万元;

  2、实际纳税在300万元以上(含300万元),并比上年增长40%,其中实纳地方税(区财政实得部分)在150万元以上的(含150万元),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;

  3、实际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(含200万元),并比上年增长30%,其中实纳地方税(区财政实得部分)在100万元以上的(含100万元),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。

  第二十七条 符合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奖励条件的企业,只能享受其中的一条,不能两条政策同时享受。

 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每年评选表彰一次“纳税十强”企业;区委、区政府每三年命名一次“金牛明星企业”(金牛明星企业是指命名期内连续三年获得“纳税十强”称号的企业)。获得“金牛明星企业”称号的企业,区委、区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的奖励。

 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以该企业当年的实际纳税额为计算依据;企业的实际纳税额是指该企业当年入库税收(消费税、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房产税、企业所得税之和)减去当年财政给予企业的扶持款后的余额;企业实际纳税额汇算时间按财政年度计,即每年1月1日—12月31日。

  五、对街、乡的奖励 

    第三十条 (略)

  六、鼓励引进高新技术和各类人才 

  第三十一条 大力支持本区高新科技企业发展。以高新技术作为出资的可占企业工商注册资本的35%,特殊情况下,经有关部门批准还可适当提高所占比例。

  第三十二条 经区科委、区计经委、区财政部门认定的新引进的新产品、重点项目、新办的科技型企业或新列入国家、省、市级“星火计划”、“火炬计划”、“科技攻关”、“重点新产品试制(鉴定)计划”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,经区政府研究,实行一年一定的特殊扶持政策。

 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技改贴息基金30—50万元,凡技改项目要申请技改贴息的,由区计经委、区财政局对其项目进行论证,报区政府批准后,由区财政局办理。

  第三十四条 有国家级、省级重大发明的人才或有特殊才能、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工,到本区领办、新办企业,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,优先审批、办理调入手续和给予入城户口指标。

  第三十五条 凡进入本区经市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,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、子女,可申请办理入户指标。

  第三十六条 对列为区重点骨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子女,在本区幼儿园入托或中、小学就读的,可免收教育成本补偿费和调剂生费用。

  七、其他 

  第三十七条 凡来本区的投资者,在企业申办过程中遇到有意刁难、拖延时间、乱收费等问题,可向区纪委、区监察局投诉。对投诉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,要根据纪委、监察局制定的实施细则严肃处理违纪违规的责任人。

  第三十八条 全区统一执行本规定,各街、乡不得再自行制定突破本规定的政策。

 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。本区原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同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
 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区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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